为全面贯彻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,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项竞赛为学校争光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申请加分对象:代表学校参加省级、国家级竞赛的学生。
二、加分条件及办法:
(一)特招生
(1)参加国家级竞赛: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第一名者,每门课程加40分;获得第二名、第三名者,每门课程加35分;获得第四名、第五名者,每门课程加30分;获得第六名、第七名、第八名者,每门课程加25分;参加了竞赛但未取得名次者,每门课程加15分;凡严格遵守训练纪律,认真完成训练任务,但因故未能参加竞赛者每门课程加10分。
(2)参加省级竞赛: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第一名者,每门课程加25分;获得第二名、第三名者,每门课程加20分;获得第四名、第五名者,每门课程加15分;获得第六名、第七名、第八名者,每门课程加10分;参加了竞赛但未取得名次者,每门课程加5分;凡严格遵守训练纪律,认真完成训练任务,但因故未能参加竞赛者每门课程加3分。
(二)非特招生:参加竞赛者在特招生的基础上减半加分。
(三)以下情况不予加分:
(1)一学期参加集训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者。
(2)参加竞赛未获奖且该学期未参加集训者。
三、组织集训、竞赛的单位须在集训、竞赛前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,事后上报名单不予加分。
四、申请加分的学生须填写《1946bv源自英国参加竞赛学生成绩加分申请表》,获奖者附上竞赛成绩证明或奖励证书原件,审批通过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在课程总评成绩上加分。
五、凡符合多种加分条件者,不得累积加分,取单项最高加分值,加分后的每门功课成绩不得超过75分,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不予加分。
六、以上加分均只限集训或竞赛学期,重修课程成绩也可按本规定执行。
二○○六年四月十二日